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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北京市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日期:2009-03-30 10:35 来源:朝阳区政府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以及2008年度朝阳区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以下简称区级机关),各区属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共5部分内容。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08年5月1日《条例》实施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朝阳区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zfxxgk/11E000/cyq_index.shtml)下载。如对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北京市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联系电话:65099831/32/33/34。


一、概述


  根据《条例》要求,从2008年5月1日起我区开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立了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作为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指导、协调部门和区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部门,落实了专职工作人员。全区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级机关、各区属机构也都明确了行政办公室等综合协调部门为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明确了具体工作人员。同时,依托全市统一的政府信息工作平台,在区政府网站开辟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立了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区投资服务大厅3个政府信息公开综合服务窗口。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9条至12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全区各行政机关开展了信息清理和目录编制工作,并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综合服务窗口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
 

  (一)公开情况
 

  2008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6189条,全文电子化率为100%。其中,机构职能类信息2251条,占总体的比例为13.90%;法规文件类信息2105条,占总体的比例为13%;规划计划类信息847条,占总体的比例为5.23%;行政职责类信息1984条,占总体的比例为12.26%;业务动态类信息9002条,占总体的比例为55.61%。
 

  (二)公开形式
 

  1.政府网站。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本区政府网站增设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专栏下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依申请公开、监督投诉等栏目,方便公众查阅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政府公报。2008年出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公报》4期,每期发放5000份,公开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共41条信息,通过区档案馆、区投资服务大厅、邮局提供索取服务,供公众查阅借阅。
 

  3.综合服务窗口。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查询主动公开的各级各类政府信息,本区在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和区投资服务大厅分别设置了区政府信息公开综合服务窗口,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纸质查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接待、受理,《北京市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北京市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发放等服务工作。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全区各行政机关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落实《条例》确定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全区各行政机关均确定了受理机构,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一)申请情况


  全区申请总数为753件,其中区政府102件,区级机关件570件,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各区属机构81件。申请方式中,当面申请748件,占总数的99.34%;以传真形式申请1件,占总数的0.13%;以信函形式申请4件,占总数的0.53%。申请内容主要涉及土地出让、城市建设、房屋产权、军转安置等。


  (二)答复情况


  已到答复期的738件申请全部按期答复,其中:


  “同意公开”的110件,占总数的14.91%。


  “同意部分公开”的8件,占总数的1.08%。


  “不予公开”的71件,占总数的9.62%。


  “信息不存在”的411件,占总数的55.69%。


  “非本机关掌握”的117件,占总数的15.85%。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19件,占总数的2.58%。


  其他2件,占总数的0.27%。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情况


  《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办法(试行)》正在制作过程中,该办法施行前全区各行政机关免费为公众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服务。


四、复议和诉讼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08年,有一起因当事人不服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办作出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区信息公开〔2008〕第5号-非告)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我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无行政诉讼。


五、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如何进一步深化公开内容、拓展公开形式、加强宣传和培训等方面存在不足。今后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改进:


  1.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继续加强对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公开,逐步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进一步提高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效率。


  2.拓展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继续加强全区各政府信息综合服务窗口和宣传查阅场所的集中查阅功能,发挥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主渠道的作用,并逐步加强乡、街道、社区等基层领域的公开渠道建设。


  3.加强政府信息宣传培训。继续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干部和业务人员的培训,提升公开意识,提高业务水平;同时,通过新闻宣传,有效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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