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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北京市朝阳区东湖街道筹备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

日期:2010-03-01 10:35 来源:东湖街道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以及2008年度东湖街道筹备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编制。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共5部分内容。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08年5月1日《条例》实施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朝阳区政府网站(http://xxgk.bjchy.gov.cn/)下载。如对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北京市朝阳区东湖街道筹备处行政办公室,联系电话:8472893684729787。

一、概述

根据《条例》要求,从2008年5月1日起我街道开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的有效开展,我们指定1名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设立了1个专门的信息申请受理点。截至2008年底,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9条至12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东湖街道筹备处开展了信息清理和目录编制工作,并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

(一)公开情况

我单位2008年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69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其中,机构职能类信息66条,占总体的比例为95.68%;规划计划类信息1条,占总体的比例为1.45%;业务动态类信息2条,占总体的比例为2.9%。

(二)公开形式

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东湖街道筹备处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上,主要采取了最受群众欢迎的政府网站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东湖街道筹备处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于东湖街道办事处筹备处组建时间短,处于筹备期间,所以民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不是很高,2008年度没有收到任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复议和诉讼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08年,东湖街道办事处筹备处没有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件。

五、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回顾一年的工作,我们感到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并须下一步认真改进的问题。一是人员变动快,导致信息公开工作断档;二是信息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有差距,亟需下一步提升。在明年的工作中,我首先要把政府信息公开这项工作摆上日程,做到领导亲抓;其次要培养和建立一支相对固定的信息公开业务骨干队伍;第三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对上要多联系、多沟通、多请示,对下要多要求、多督导,形成上下互动、左右联动的工作格局,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效果,切实把信息公开平台建成政府政务公开的一个重要窗口,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筹备处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