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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北京市朝阳区小关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日期:2014-03-31 00:00:00 10:35 来源:小关街道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北京市朝阳区小关街道办事处编制的201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共5部分内容。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311日起,至201312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朝阳区政府网站(http:xxgk.bjchy.gov.cn/)下载。如对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北京市朝阳区政府小关街道办事处行政办公室,联系电话:64975980,84856656.

 

一、概 

2013年,小关街道办事处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区委十一届历次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信息公开条例》。办事处信息公开建设围绕着为民服务、信息公开、提高效率三个方面进行。利用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将街道政务动态、为民服务等信息按相关规定主动发布。按照主管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负责科室抓落实的工作要求,成立了由办事处主任担任组长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各分管领导亲自把关分管科室的信息,做到谁报送谁负责的制度,有主管领导亲自把关签字后由行政办主任负责收集和整理报送的信息后,由街道专人负责刊登并公开。

截至2013年底,我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得到了顺利开展

 

二、主动公开情况

(一)公开情况

2013年我街道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28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主要涉及街道工委和街道办事处领导变动;及时准确地反映和宣传了街道各方面工作。

本年度公开信息反映了的小关街道办事处工作的基本情况、机构介绍等信息。反映了地区基本情况,各项工作开展的情况。这些信息主要全部通过街道政府网广泛向地区群众宣传介绍。

(二)公开形式

在主动公开信息中,为方便广大公众了解政府信息、办理相关事务,街道办事处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采取了多种形式:一是信息公开专属网页与街道网站双网结合,积极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在网站的基础上添加了道德讲堂、创建学习型社区专栏、廉政建设之窗、党务公开项目、党务公开目录等5项栏目各项内容进行信息公开,方便广大群众了解政府职能,参与社区建设。坚持定期及时更新信息,便于居民及时了解政府工作。二是信息公开触摸电子屏幕,接待大厅零距离服务群众。小关街道在一层接待大厅,设立信息公开触摸电子屏幕。通过先进的电子设备与网络链接,发布同步更新公开信息,使到街道办事、咨询的群众可以方便快捷的查阅信息公开资料。三是发放便民手册和街道自创刊物《今日小关报》街道印制了涵盖地区服务网、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文体协会、区域常用电话等内容的便民手册,街道针对地区特色开办了《今日小关报》,截止到2013年底己发行133期,重点介绍地区工作、百姓关心的热点内容,如人口普查、社保政策等,帮助群众了解政策,参与社区建设,畅谈地区建设意见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2013年度,北京市朝阳区小关街道办事处没有收到因为特殊需要、采取不同形式(邮件、传真、网上、电话)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四、咨询、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由于小关街道办事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采取了多种形式经常化开展,2013年度,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没有接到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咨询,没有发生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我街道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与上级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落实等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信息公开的内容还有待进一步挖掘、充实、完善;三是信息公开的手段、途径还不够丰富。

今后我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改进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工作。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传,完善经常性培训制度,对科级以上领导主要是进一步强化政府信息公开意识,提高对政府信息重要性的认识,尤其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认识。而对具体工作人员则主要是进一步强化政府信息公开业务能力,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通过培训和宣传,进一步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是加大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力度。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制,继续实行三审查二把关制度。在严格审核和把关的同时,本单位将进一步调整内部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以更好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朝阳区人民政府小关街道办事处

               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