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 都兰一男子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1-02-07 来源:海西公安
身份证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异常重要,身份证的使用已经成为出行、就业、工作等参与社会活动不可缺少的环节,可以说没有身份证是寸步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对身份证的申请、发放、使用等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01案件回放
9月3日,都兰县公安局察苏派出所接到镇政府工作人员报警:有人用假身份证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接警后,经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陈某所持身份证系伪造,该伪造身份证为陈某在异地购买,陈某对所犯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02处理结果
都兰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对陈某购买、使用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对其购买、使用的伪造居民身份证予以收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的流动日益频繁,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在人口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案件中陈某欲通过使用购买的伪造身份证蒙混过关,岂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本案再次警示,要以案为戒,切勿心存侥幸,绝不能以任何理由去以身试法!!!
海西公安温馨提醒
一、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谨防丢失盗用。保管不善是造成潜在隐患的主要原因。身份证作为日常生活最重要的证件,要妥善保管。
二、不随意出借身份证,谨防不当使用。随意出借身份证,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也可能造成委托别人处理事务的表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身份证丢失后应及时报案,并留存证据。身份证不小心丢失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补办新证,作废原证。并注意留存证据,以便有据可查。
四、发现被他人冒名使用后,依法维权。当发现自己被冒名注册为公司股东,被冒名办理信贷业务等情况后,要及时报案,并通过搜集证据锁定侵权人、寻求行政救济、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