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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5-10-17 14:53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京建法罚(朝房)字[2025]第600033号

北京平安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根据本单位内部移送案件线索,本机关于2025年5月20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一案予以立案。经调查,你单位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于2023年8月20日就北京市朝阳区北岗东路2-4-1-1702房屋与承租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你单位从事住房租赁经纪业务中,未按规定通过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平台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以上事实有《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复核记录》、《房地产经纪机构租赁合同备案情况查询网页截图》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5年8月14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京建法改(朝房)字[2025]第60006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收到上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0月15日,经本机关复核,你单位逾期7日以上未改正。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编号:C1671100B060)的规定,本机关拟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三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你单位有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申请交至本行政机关。如果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有关规定内容: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其提供服务而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自动提交登记备案。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住房租赁企业、以自有住房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提交登记备案的。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编号C1671100B060):逾期7日以上或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建法罚(朝房)字[2025]第60003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南楼210室

联系人:郭伟杰、杨静

联系电话:64180168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