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内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委决定开展2025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一)在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注册,且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
(二)部分在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登记注册,移交至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的,且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
(三)有效期于2025年12月31日届满的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需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延续。
(四)2025年6月30日(含)前在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注册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需延续的医疗机构,应参加本年度校验(延续)工作;2025年7月1日(含)以后在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不参加本年度校验(延续)工作。
(五)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机构校验期为3年,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六)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的医疗机构,校验期为 1 年。
(七)通过备案获得《诊所备案凭证》的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以及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的中医诊所,不参加校验及延续。
二、校验申请时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2025年度校验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
三、校验形式
各医疗机构登录“北京市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医疗机构版)”,在“医疗机构校验申请”模块上传校验材料。
四、校验申请及相关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二)提交申请前,各医疗机构应依据相关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准备好校验所需材料。
(三)医疗机构通过“北京市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医疗机构版)”提交医疗机构校验申请后,应持续关注校验办理进度,确保及时掌握申请状态。
五、法律责任
(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依据《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款、第七款的规定,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手续:
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且在登记机关责令其按规定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后,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
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及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
(四)依据《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医疗机构未主动办理注销的,登记机关应在发现其符合注销情形后通知其在2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对于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注销的,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六、校验材料
医疗机构申请校验,需通过“北京市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医疗机构版)”上传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各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应包括依法执业、医疗管理、感染管理、护理管理、药事管理、医技科室管理、门急诊管理、病历管理、安全生产、信访投诉处理等相关内容,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提交近三年工作总结)。总结应数据详实、条理清晰,能够准确反映医疗机构在校验期内的整体运营状况。
(三)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四)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告应如实反映接受检查的次数、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以及整改落实情况。
(五)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说明需包含事件发生的经过、处理结果以及后续采取的防范措施。
(六)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七)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能亲自办理时提交,同时提交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扫描件)。
(八)《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其中首页及第14-7页表需要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手写签字或签章,如有上级单位的还应在第14-7页表加盖上级单位公章。
(九)人员名录。
(十)按要求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校验审查
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我委将结合实际情况,对部分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
八、校验结果处理
(一)校验合格
1、对于校验审查通过,符合各项标准和要求的医疗机构,给予校验合格结论,允许其继续依法执业,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校验合格标识及校验有效期。
2、校验合格的医疗机构应继续保持良好的执业状态,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3、我委作出“校验合格”结论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携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完成通知单,到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二层北厅综合窗口现场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盖章手续。
(二)暂缓校验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委将作出“暂缓校验”结论,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期间。
4、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在一个积分周期内达到规定分值。
5、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需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
(三)依法注销
1、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朝阳区卫生健康委提出再次校验申请,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仍不合格的,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有效期届满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的医疗机构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被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名单,将在北京朝阳官网予以公布。
九、有效期延续
(一)申请有效期延续的对象和时间
1、校验对象中,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于2025年12月31日届满的医疗机构,需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延续。
2、申请有效期延续的医疗机构应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交申请;如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仍未提交延续申请,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直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办理延续的程序和要求
1、医疗机构登录“北京市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医疗机构版)”,在“医疗机构校验申请”模块上传延续所需材料:
1)申请校验所需全部材料。
2)行政许可申请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书。
2、经审核合格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到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二层北厅综合窗口提交所上传的全部纸质材料、“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完成通知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原件。
十、注意事项
(一)在提交校验材料之前,各医疗机构要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各项卫生技术规范,认真组织自查,并对自查问题以及实地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使医疗机构符合执业基本标准。通过自查整改,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二)为保证校验工作的统一性,在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正式受理医疗机构校验材料至做出决定期间,凡医疗机构变更等业务申请均暂不予受理。待校验工作结束后,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所有提交的资料要按顺序整理,复印件要求每页注明“与原件内容相符”,办理人签名,准确填写日期(为提交校验申请的日期),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四)所需表格见附件1,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表格填写内容要求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文字要求清楚、正确,表格内容要完整、详尽。
(五)网上校验申请流程及常见问题详见附件2。
(六)现场办理登记盖章手续的时间、地点如有变化,我委将另行通知。
附件: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