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罚(朝建)字[2023]第590293号
单位名称:北京中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宝代表人:刘忠尧
单位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安顺路249号18幢1层-012
证照类型:营业执照 编号:91110112MA01R9UP5Q
联系人:孙某华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单位作为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司某磊就北京市朝阳区康营家园小区14区5号楼3单元1**4号房屋签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你单位在该合同解除后未按期退还剩余押金(具体金额为4650元)。经本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你单位逾期7日以上未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3月25日,本机关向你单位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经复核确认,你单位逾期7日以上未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复核记录》《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
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编号:C1672000A060)的要求,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联系本机关为你公司开具行政处罚缴款书并到银行缴纳罚款。
告知事项:
1.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在收到缴款书后15日内书面提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分期或延期缴纳。
2.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京建法罚(朝建)字[2023]第590293号;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2025年6月26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执法二科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南楼207室
联系人:刘之昆、刘惟祎
联系电话:64180192
邮政编码:100027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2025年 7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