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罚(朝建)字[2023]第590293号
北京中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投诉举报,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3年9月13日对你公司涉嫌租赁合同解除后未按期退还剩余押金一案予以立案。在调查中,朝阳区房屋管理领域行政处罚及相应的行政强制职权从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划转至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经调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忠尧;单位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安顺路249号18幢1层-012;证照类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R9UP5Q)作为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司某就朝阳区康营家园小区14区5号楼3单元110*号房屋签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你单位在该合同解除后未按期退还剩余押金(具体金额为4650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规定内容: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的,除抵扣租金、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外,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退还剩余押金、租金)。
本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规定内容:住房租赁企业、以自有住房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履行押金托管、租金监管,或者未按期退还剩余押金、租金的)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编号:C1672000A060)(基准内容:逾期7日以上或违法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相关责任人可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拟决定给予你单位处2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你单位有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申请交至本行政机关。如果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建法罚(朝建)字[2023]第59029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南楼207室
联系人:刘之昆 、刘惟祎
联系电话:64180192
邮政编码:100027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