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
朝房改字[2024]第004号
刘天成:
2024年10月28日,我局工作人员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院民28号楼1401室进行检查,发现该房屋内连接阳台的墙体缺失。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经调查,你现为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院民28号楼1401室房屋所有权人。《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据上述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自接到本通知书后30日内履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并接受复查。
履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在本通知书规定时限内履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将上述房屋被拆除的连接阳台的墙体恢复原状。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履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后,应于当日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履行完成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的时间、方式等情况。如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提交书面报告时间可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如不服本通知书(行政决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针对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行政决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上《责令改正通知书》(朝房改字[2024]第004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
联系人:高泉 、白晓璇 联系电话:64180187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