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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给予渡蓝思(北京)医疗美容诊所暂缓校验的决定

日期:2024-07-01 17:26 来源:区卫生健康委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给予渡蓝思(北京)医疗美容诊所暂缓校验的决定

渡蓝思(北京)医疗美容诊所:

经查,发现机构现场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委于2024年6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暂缓校验听证告知书》,告知我委拟作出暂缓校验结论及你单位享有的听证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委作出以下决定:给予你单位1个月的暂缓校验(朝卫校暂缓字[2024]10号),暂缓校验期自2024年7月2日至2024年8月1日。

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

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暂缓校验期内,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二)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