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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赋能站 | 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全流程之产生篇

日期:2025-04-07 09:20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垃圾分类赋能站 | 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全流程之产生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级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全流程专项治理工作,持续提升我区生活垃圾分类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朝阳区城市管理委特别推出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系列科普推文,带您了解生活垃圾从产生、收集到运输处置的全流程。

你知道吗?

生活垃圾分类

关乎着城市环境的

整洁和美好

那么

如何在生活垃圾产生环节做好规范化管理

让我们跟随小城君

一起了解

严格落实排放登记

1、产废单位

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通过北京市生活垃圾精细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完成生活垃圾排放登记(操作流程详见附件:非居民其他垃圾排放登记操作手册.docx非居民厨余垃圾排放登记操作手册.docx),并建立单位生活垃圾管理台账。

▲非居民排放登记小程序

2、属地办事处

组织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在系统完成排放登记,并实现辖区生活垃圾管理台账动态更新。

条款规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生活垃圾排放登记,并保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备查。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数据汇总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处罚条款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办理生活垃圾排放登记或者登记信息虚假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签订运输服务合同

1、产废单位

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交由专业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包括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事业单位或依法取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在自贸区内从事生活垃圾运输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签订收集运输合同。

2、属地办事处

梳理排查辖区内非居民单位是否将垃圾交由专业收集运输单位处置,是否规范签订运输服务合同。

条款规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五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并签订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

处罚条款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定期核实清运量

1、属地办事处

定期核实排查辖区内非居民单位实际清运量与排放登记量是否相符,并形成台账报区城市管理部门。对实际清运量与排放登记量不符的,溯源追查实际原因,原因合理的,修改排放登记数据。未如实办理排放登记、乱倒乱卸等违法行为,由属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条款规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处罚条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如实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格餐厨废弃油脂管理

1、产废单位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与取得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的企业(名单见附件:从事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废弃油脂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企业信息表.xlsx)签订餐厨废弃油脂运输服务合同(合同依据《北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服务合同(试行版)》(BF—2012—2722)示范文本签订)。后续,按市城市管理部门工作部署要求,通过系统完成餐厨废弃油脂排放登记。

2、属地办事处

梳理排查辖区内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是否将餐厨废弃油脂交由专业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及运输服务合同签订情况(在自贸区内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形成餐厨废弃油脂管理台账。

条款规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厨余垃圾,并委托有资质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专业服务单位进行集中处理;达到一定规模并具备就地处理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三款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养畜禽;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禁止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厨余垃圾。

处罚条款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餐饮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收集、处理厨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养畜禽,或者生产、销售、使用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收集、运输厨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暂扣其车辆,没收违法收运的厨余垃圾及其容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