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朝阳区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对常惠路某口腔门诊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经营口腔科诊疗服务,安装的污水处理设备现场检查为空箱,导致医疗废水未按规定进行预处理。该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执法依据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向公共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排入公共污水处理设施之前进行预处理,并达到规定的标准:
(一) 含有毒污染物名录内污染物的污水;
(二)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三) 含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废水。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对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预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由市或者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处理结果
朝阳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该当事人行政处罚。
四、口腔医疗污水处置不容小觑
近年来,人们越来越重视牙齿的健康和保护,也使得口腔医疗机构得以迅速发展。口腔诊疗、清洁过程中产生的医疗污水中含有大量的细菌、化学药剂、病毒等,如果未经严格消毒而直接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极易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群众公共卫生安全。
(一) 口腔牙科污水处理设备准则
1.全操控准则。对污水发生、处理、排放进行操控。
2.减量化准则。严厉内部卫生体系,在污水和污物发生源处进行严厉操控和分离,即源头操控、清污分流,禁止将污水和污物随意搁置下水道。
3.就地处理准则。为防止污水运送中的污染与危害,必须就地处理。
4.分类辅导准则。依据性质、规模、污水排放去向和区域差异对污水处理进行分类辅导。
5.达标与危险操控相结合准则。考虑综合性和传染病污水达标排放的基本要求,同时加强危险操控意识,从工艺技术、工程建造等方面应对突发事件。
6.自然准则。去除污水中有毒有害,处理中副产品发生和操控中过高余氯,维护自然。
(二) 污水处理池的设计方案
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应远离治疗区和接待区,设计方案在较为隐、蔽的地方。
2.有防腐蚀、防渗漏设施。
3.保证污水处理效果,安全耐用。
4.实际操作便捷,有利于消毒杀菌和清物,并有利于实际操作人员的劳动保护。
以案为鉴促整改,守护碧水蓝天。朝阳区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坚持以查促改,致力于解决群众身边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