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劲松街道罚字﹝2024﹞260170号 | ||
违反行为 | 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 | ||
处罚类别 | 警告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07 | ||
处罚有效期 | 2024-11-06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劲松街道办事处 | ||
处罚依据 | 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 违反条款:第六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违反条款:第六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处罚事实 | 2024年8月6日14时30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劲松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宋*宾在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南侧便道存在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的行为。本行政机关已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宋*宾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一年度内未有因2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宋*宾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当场责令宋*宾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
处罚内容 | 2024年8月6日14时30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劲松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宋*宾在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南侧便道存在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的行为。本行政机关已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宋*宾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一年度内未有因2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宋*宾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当场责令宋*宾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