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8-08 14:22          来源:劲松街道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劲松街道罚字﹝2024﹞260169号
违反行为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8-07
处罚有效期 2025-08-06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劲松街道办事处
处罚依据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违反条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事实 2024年8月1日,本行政机关通过调取监控视频时发现,北京市朝阳区八棵杨北街首城国际B座西南侧公共果皮箱处有随意抛洒生活垃圾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安*强于2024年7月26日22时54分在上述地点抛洒城市生活垃圾,该处抛洒的生活垃圾占地面积约为1.5平方米。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8月5日10时30分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环卫工作人员已将该处抛洒堆放的生活垃圾予以清理干净。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安*强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的情形,也不存在一年之内因同类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者告诫过2次的情形。安*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影响了市容市貌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秩序。本行政机关已于2024年8月7日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处罚内容 2024年8月1日,本行政机关通过调取监控视频时发现,北京市朝阳区八棵杨北街首城国际B座西南侧公共果皮箱处有随意抛洒生活垃圾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安*强于2024年7月26日22时54分在上述地点抛洒城市生活垃圾,该处抛洒的生活垃圾占地面积约为1.5平方米。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8月5日10时30分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环卫工作人员已将该处抛洒堆放的生活垃圾予以清理干净。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安*强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的情形,也不存在一年之内因同类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者告诫过2次的情形。安*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影响了市容市貌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秩序。本行政机关已于2024年8月7日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此案现已调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