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建外街道罚字﹝2024﹞180167号 | ||
违反行为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30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建外街道办事处 | ||
处罚依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
处罚事实 | 赵*玲有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
处罚内容 | 2024年4月28日10时30分,赵*玲将装修产生的壹袋建筑垃圾投入北京市朝阳区南郎家园17号楼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其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当场责令赵*玲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赵*玲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赵*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4月30日决定对你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