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5-07 17:22          来源:建外街道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建外街道罚字﹝2024﹞180159号
违反行为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0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3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建外街道办事处
处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处罚事实 杨*有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 2024年4月28日9时00分,杨*将装修产生的壹袋建筑垃圾投入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南侧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其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当场责令杨*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杨*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此之前一年内, 杨*没有因同类性质违法行为接受过本市城管执法机关或街道乡镇行政执法机关的告诫或者处罚,杨*无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的处罚情形。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4月30日决定对你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