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建外街道罚字﹝2024﹞180154号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29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建外街道办事处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七条 | ||
处罚事实 | 陈*有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
处罚内容 | 2024年4月25日9时00分,陈*在北京市朝阳区恒源路南侧10米树木旁倾倒垃圾。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陈*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当场责令陈*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50×(1+情节系数0),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4月29日决定对你给予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