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5-02 09:26          来源:平房地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平房乡罚字﹝2024﹞490152号
违反行为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0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3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人民政府
处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处罚事实 2024年3月27日9时30分,王XX在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东里8号院北门附近附近将装修产生的壹袋建筑垃圾投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王XX将装修产生的壹袋建筑垃圾投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的违法行为。王XX无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已责令王XX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王XX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处罚内容 1、给予警告; 2、对王XX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