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4-30 17:44          来源:六里屯街道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六里屯街道罚字﹝2024﹞240165号
违反行为 无证经营出租汽车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0.001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2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六里屯街道办事处
处罚依据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事实 张*无证经营出租汽车的行为,影响了本市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秩序。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 2024年4月25日8时25分,张*未取得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出租汽车营运证”,驾驶壹辆无出租汽车标志的黑色启辰牌小型轿车(该车归本人所有),由北京市朝阳区炫特嘉园小区西门载客一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地铁口行驶,当日8时27分,该车辆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路1号79幢西南侧5米处道路上时被查获。张*与乘客协商收取车费人民币壹拾元整,已收取,无其他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乘客证明》、《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张*的违法行为。张*无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已当场责令张*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张*的经营车辆予以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返还,当事人无异议。2024年4月28日,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张*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