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六里屯街道罚字﹝2024﹞240149号 | ||
违反行为 | 擅自张贴宣传品、广告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25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六里屯街道办事处 | ||
处罚依据 |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
处罚事实 | 陈*擅自张贴宣传品、广告的行为,影响了本市市容环境管理秩序。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
处罚内容 | 2024年4月25日14时08分,陈*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相关手续,在北京市朝阳区秀水园小区20号楼南侧5米处,驾驶壹辆两轮电动车,在挡车桩上张贴内容为“出租房屋……”的纸质宣传品、广告壹张。现场检查时有尚未张贴的宣传品、广告伍拾张,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陈*的违法行为。陈*无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已当场责令夏增兵清除张贴的宣传品、广告,并对陈*工具两轮电动车壹辆及尚未张贴的宣传品、广告伍拾张予以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当事人无异议。2024年4月25日,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陈*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