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壹号胖子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5MABRKDM49U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江伟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南磨房乡罚字 ﹝2024﹞410104号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22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 ||
处罚事实 | 2024年03月15日10时00分,北京壹号胖子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大郊亭(北京制药机械设备厂)8幢平房1层101经营餐饮,未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无违法所得。本行政机关向该单位制发了京朝南磨房乡责改字﹝2024﹞41010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经复查,该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上述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北京壹号胖子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该单位在此之前曾因此类行为接受过执法部门的处罚一次。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