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南磨房乡罚字 ﹝2024﹞410152号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24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七条 | ||
处罚事实 | 2024年04月22日10时00分,曾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广华新城一号院4号楼南侧10米树枝上悬挂一件上衣,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曾某某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责令曾某某停止了上述行为,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申辩意见,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罚情节。曾某某在此之前一年内未曾因此类行为接受过执法部门的处罚或者告诫。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