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平房乡罚字﹝2024﹞490211号 | ||
违反行为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25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
处罚事实 | 2024年4月25日9时30分,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阿X在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东里8号院北门附近附近将装修产生的壹袋建筑垃圾投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 | ||
处罚内容 | 2024年4月25日9时30分,阿X在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东里8号院北门附近附近将装修产生的壹袋建筑垃圾投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阿X将装修产生的壹袋建筑垃圾投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的违法行为。阿X无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已责令阿X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阿X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阿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予以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给予警告; 2、对阿X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