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4-30 16:26          来源:望京街道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望京街道罚字【2024】150426号
违反行为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1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2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望京街道办事处
处罚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处罚事实 2024年4月25日16时50分,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朝城督[2024]第3031257号督办通知单,2024年4月24日18时2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东路3号院周边涉嫌存在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4月25日17时30分,执法人员对上述地点进行了检查,现场有一人在擅自摆摊设点收废品。经查,该人为李术发,未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本市此地营业执照,在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东路3号院周边,使用壹辆三轮摩托车为经营工具现场收废品。检查时尚未有经营收入。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李术发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当场责令李术发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告知李术发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李术发承认违法事实,无申辩意见。本行政机关依法对其经营工具及经营物品进行了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了返还,当事人无异议。
处罚内容 罚款15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