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望京街道罚字【2024】150420号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26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望京街道办事处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
处罚事实 | 2024年4月26日9时10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望京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在检查中发现,陈军有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4月25日21时00分,陈军在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北里东北侧停车场擅自安装30厘米高的三角形地锁壹个,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本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制作和收集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的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陈军的违法行为,无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形。本行政机关已当场责令陈军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陈军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陈军承认上述违法事实,无申辩意见。 | ||
处罚内容 | 罚款500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