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4-30 16:26          来源:望京街道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海盛东方道路养护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9MACEAXDD5C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高海东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望京街道罚字【2024】150419号
违反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25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望京街道办事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处罚事实 2024年4月22日0时13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望京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接群众举报发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路段有夜间施工的行为,遂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调查,现案件已调查终结。 经查,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路段工程由北京海盛东方道路养护有限公司负责施工。2024年4月22日0时13分,北京海盛东方道路养护有限公司在其负责施工的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路段有夜间施工的行为,现场有压路机壹台、工人贰名进行路面夯实作业。该施工单位未能出示夜间施工证明。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夜间施工行为(变量系数为0)。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该单位无其他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情节(常量系数为0),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证明夜间施工的行为,影响了施工现场环境秩序。执法人员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此案于2024年4月25日调查终结。
处罚内容 罚款10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