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和平街街道罚字﹝2024﹞200039号 | ||
违反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25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和平街街道办事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
处罚事实 | 2024年4月24日20时14分,王*以壹个长方型铁制烧烤炉为烧烤工具,在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胜古南小街东侧便道处露天烧烤食品。检查时有尚未出售的羊肉串拾捌串,无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2024年4月24日20时14分,王*以壹个长方型铁制烧烤炉为烧烤工具,在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胜古南小街东侧便道处露天烧烤食品。检查时有尚未出售的羊肉串拾捌串,无违法所得。 本行政机关已责令王*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法对王*的烧烤工具进行了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王*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证据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王*的违法行为。王*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的处罚情节。 本行政机关已告知王*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王*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