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4-30 14:10          来源:和平街街道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和平街街道罚字﹝2024﹞200039号
违反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25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和平街街道办事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处罚事实 2024年4月24日20时14分,王*以壹个长方型铁制烧烤炉为烧烤工具,在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胜古南小街东侧便道处露天烧烤食品。检查时有尚未出售的羊肉串拾捌串,无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2024年4月24日20时14分,王*以壹个长方型铁制烧烤炉为烧烤工具,在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胜古南小街东侧便道处露天烧烤食品。检查时有尚未出售的羊肉串拾捌串,无违法所得。 本行政机关已责令王*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法对王*的烧烤工具进行了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王*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证据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王*的违法行为。王*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的处罚情节。 本行政机关已告知王*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王*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