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和平街街道罚字﹝2024﹞200038号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23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和平街街道办事处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
处罚事实 | 2024年4月23日13时56分,张**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相关手续,在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街道兴化路2号院3号楼东侧围墙上张贴内容为“……单间出租……”的纸质宣传品、广告壹张,无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2024年4月23日13时56分,张**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相关手续,在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街道兴化路2号院3号楼东侧围墙上张贴内容为“……单间出租……”的纸质宣传品、广告壹张,无违法所得。 本行政机关当场责令其改正了违法行为,张**当即把张贴的广告清理干净。 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证据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张**的违法行为。张**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的情形。 本行政机关已于2024年4月23日告知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张**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