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4-30 14:00          来源:东坝地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东坝乡罚字〔2024〕500202号
违反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2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人民政府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处罚事实 王*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它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影响了北京市大气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 2024年3月21日20时00分,王*明驾驶壹辆车牌号为京AL***8绿色欧曼牌BJ3319Y6GRL-19重型自卸货车,装载壹万千克渣土,由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西里驶出,向北京市顺义区木林运输。该运输车辆安装了卫星定位系统,但密闭装置不规范,存在泄漏遗撒隐患,属于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于当日20时11分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七棵树桥处被查获。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王*明的违法行为。王*明无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当场责令王*明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王*明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行政机关对王*明的上述运输车辆及装载物质进行了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了处理,王*明对此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