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双井街道罚字【2024】170171号 | ||
违反行为 | 擅自(散发、悬挂、张贴、刻画、涂写、喷涂)宣传品、广告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26 | ||
处罚有效期 | 2026-04-26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双井街道办事处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
处罚事实 | 2024年4月25日10时50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双井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队巡查至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庆丰公园西门时,发现张超有擅自散发宣传品、广告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 ||
处罚内容 |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此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04月26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张超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