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4-30 11:00          来源:双井街道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双井街道罚字【2024】170166号
违反行为 擅自摆摊设点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26
处罚有效期 2026-04-26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双井街道办事处
处罚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处罚事实 2024年4月18日11时0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双井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王彬涉嫌在北京市朝阳区广和里西路西侧涉嫌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4月18日11时0分,王彬有在北京市朝阳区广和里西路西侧摆摊设点的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王彬的违法行为。王彬无从轻、减轻或加重、从重的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已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王彬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 王彬的上述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影响了本市正常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秩序。
处罚内容 王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影响了本市正常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同时综合考虑此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行政机关于 2024年4月26日决定:对王彬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