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平房乡罚字﹝2024﹞490180号 | ||
违反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26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
处罚事实 | 2024年4月15日20时00分,康X以壹套自制烤炉为烧烤工具,在北京市朝阳区黄渠新村西门门前露天烧烤食品,现场有尚未出售的烤串贰拾串,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康X违反规定露天烧烤食品的违法行为。康X无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康X改正违反规定露天烧烤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康X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行政机关当场对康X的烧烤工具进行了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并在法定期限内没收,康X无异议。 | ||
处罚内容 | 1.没收康X烧烤工具:壹套自制烤炉; 2.对康X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