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4-30 09:18          来源:平房地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平房乡罚字﹝2024﹞490180号
违反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2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人民政府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处罚事实 2024年4月15日20时00分,康X以壹套自制烤炉为烧烤工具,在北京市朝阳区黄渠新村西门门前露天烧烤食品,现场有尚未出售的烤串贰拾串,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康X违反规定露天烧烤食品的违法行为。康X无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康X改正违反规定露天烧烤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康X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行政机关当场对康X的烧烤工具进行了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并在法定期限内没收,康X无异议。
处罚内容 1.没收康X烧烤工具:壹套自制烤炉; 2.对康X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