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4-30 08:47          来源:东风地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东风乡罚字﹝ 2024﹞ 520165号
违反行为 乱堆物料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2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人民政府
处罚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并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
处罚事实 2024年4月25日15时20分,曹*勇在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9号麗枫酒店南门前5米处门前堆放公共区域地贰十卷和黑色袋子拾个,涉嫌存在乱堆物料的行为,曹*勇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 经查:2024年4月25日15时20分,曹*勇在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9号麗枫酒店南门前5米处门前公共区域堆放地毯贰十卷和黑色袋子拾个,占用面积较大。本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中制做并收集了《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曹*勇存在乱堆物料的行为。曹*勇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的情形。本行政机关已责令曹*勇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4月26日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曹*勇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曹*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乱堆物料的行为,影响了本市市容环境秩序。本行政机关当场责令曹*勇改正违法行为,曹*勇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罚款基数500×(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 1),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4月26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曹*勇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