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4-30 08:47          来源:东风地区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仓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十四分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MACAF6UB7W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朴京姬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东风乡罚字﹝ 2024﹞ 520163号
违反行为 乱堆物料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2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人民政府
处罚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并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
处罚事实 2024年4月25日9时25分,北京仓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十四分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南十里居48号院1号楼1层1-07室02号门前公共区域堆放塑料箱子拾叁个,涉嫌存在乱堆物料的行为。北京仓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十四分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 经查:2024年4月25日9时25分,北京仓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十四分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南十里居48号院1号楼1层1-07室02号门前公共区域堆放塑料箱子拾叁个。本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中制做并收集了《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北京仓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十四分公司存在乱堆物料的行为。 北京仓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十四分公司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的情形。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北京仓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十四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4月26日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北京仓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十四分公司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北京仓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十四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乱堆物料的行为,影响了本市市容环境秩序。本行政机关当场责令北京仓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十四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北京仓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十四分公司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罚款基数500×(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 0),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4月26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北京仓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十四分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