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来广营乡罚字﹝2024﹞420246号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
处罚类别 | 警告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25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
处罚事实 | "经查,2024年4月25日09时30分,本行政机关在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花语城小区检查时发现,洪*在自家装修房屋时将产生的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在路边,且拒不听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劝阻,拒不改正。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洪*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因此类行为受到过书面警告,初次违反规定。本行政机关当场向当事人制发《参与社区服务活动告知单》,当事人表示不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本行政机关已责令洪*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无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处罚情节。 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未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的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市容环境秩序。" | ||
处罚内容 | 对洪*处以书面警告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