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应急罚〔2024〕005-A2号 | ||
违反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2.768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28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四).1的规定。 | ||
处罚事实 | 2023年11月25日21时44分许,朝阳区王四营地区唐新村161号院内发生一起其他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北京起实同创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 ||
处罚内容 | 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四).1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贰万柒仟陆佰捌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