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平房乡罚字﹝2024﹞490181号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26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 ||
处罚事实 | 2024年4月15日21时30分,马XX未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本市此地营业执照,以壹辆无牌照人力三轮车为经营工具 在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黄渠新村西门门口出售烤串,现场有尚未出售的烤串叁拾串,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证据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马XX擅自摆摊设点的违法行为。马XX无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已责令马XX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马XX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 ||
处罚内容 | 对马XX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