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左家庄街道罚字﹝2024﹞190122号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28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左家庄街道办事处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 | ||
处罚事实 | 2024年4月24日00时10分,陈*在北京市朝阳区静安东街与北三环东路交叉口东侧冲洗车辆后,将污水排入此处雨水收集口。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的行为。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
处罚内容 | 2024年4月24日00时10分,陈*在北京市朝阳区静安东街与北三环东路交叉口东侧冲洗车辆后,将污水排入此处雨水收集口。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陈*的违法行为。相对人无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已责令陈*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