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左家庄街道罚字﹝2024﹞190114号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26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左家庄街道办事处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
处罚事实 | 2024年4月25日10时00分,雷*武在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12号院28号楼南18米处堆放建筑垃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
处罚内容 | 2024年4月25日10时00分,雷*武在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12号院28号楼南18米处堆放建筑垃圾。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雷*武的违法行为。雷*武无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已责令雷*武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雷*武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