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东坝乡罚字〔2024〕500191号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18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 ||
处罚事实 | 李*军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影响了本市正常的市容环境管理秩序和交通通行秩序。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
处罚内容 | 2024年4月18日8时14分,李*军未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本市此地营业执照,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福润四季小区西门北侧300米处摆摊设点销售苹果,至检查时尚有贰拾个苹果未出售,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的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李*军的违法行为。李*军无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已责令李*军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告知李*军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李*军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