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豆各庄乡罚字(2024)560117号 | ||
违反行为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25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豆各庄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 | ||
处罚事实 | 2024年4月25日9时10分,当事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大路店北路梧桐湾社区东侧驾驶一辆绿色重型自卸货车运输一万千克土方,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该车为当事人所有。 | ||
处罚内容 | "2024年4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它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4月25日9时10分,当事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大路店北路梧桐湾社区东侧驾驶一辆绿色重型自卸货车运输一万千克土方,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该车为当事人所有。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的处罚情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罚款基数2000×(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0),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4月25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