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4-26 11:25          来源:豆各庄地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豆各庄乡罚字(2024)560115号
违反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2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豆各庄乡人民政府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
处罚事实 2024年4月20日22时23分,当事人在北京市朝阳区黄厂路116号柠檬晓生活国际公寓前,以一个铁皮烤箱为烧烤工具,露天烧烤羊肉串等食品,无经营收入。
处罚内容 " 2024年4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违反规定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4月20日22时23分,当事人在北京市朝阳区黄厂路116号柠檬晓生活国际公寓前,以一个铁皮烤箱为烧烤工具,露天烧烤羊肉串等食品,无经营收入。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对当事人的烧烤工具进行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处理。本行政机关已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的处罚情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罚款基数500×(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0),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4月26日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烧烤工具一个铁皮烤箱;2.给予当事人罚款伍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