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4-26 10:10          来源:劲松街道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劲松街道罚字﹝2024﹞260084号
违反行为 擅自(散发、悬挂、张贴、刻画、涂写、喷涂)宣传品、广告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24
处罚有效期 2024-07-23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劲松街道办事处
处罚依据 擅自(散发、悬挂、张贴、刻画、涂写、喷涂)宣传品、广告 违反、处罚条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事实 2024年4月19日,本行政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春风化雨幼儿园门口设施上悬挂有宣传品、广告。经查,当事人郝*国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相关手续,于2024年4月19日10时00分在上述地点悬挂(变量系数为2)内容为“春风化雨幼儿园 我们招生啦!……招生电话15600860509……”(长80厘米,宽40厘米)的彩色图文印刷体的轻质材料,共计贰处。当事人未因上述行为取得营业收入。2024年4月19日17时00分本行政机关检查发现上述宣传品、广告时,现场未发现悬挂人郝*国,本行政机关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后当场予以清除,同时收集了清除后的照片。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郝*国无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的情形(情节系数为0)。郝*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悬挂宣传品、广告的行为,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本行政机关已于2024年4月24日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处罚内容 2024年4月19日,本行政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春风化雨幼儿园门口设施上悬挂有宣传品、广告。经查,当事人郝*国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相关手续,于2024年4月19日10时00分在上述地点悬挂(变量系数为2)内容为“春风化雨幼儿园 我们招生啦!……招生电话15600860509……”(长80厘米,宽40厘米)的彩色图文印刷体的轻质材料,共计贰处。当事人未因上述行为取得营业收入。2024年4月19日17时00分本行政机关检查发现上述宣传品、广告时,现场未发现悬挂人郝*国,本行政机关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后当场予以清除,同时收集了清除后的照片。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郝*国无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的情形(情节系数为0)。郝*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悬挂宣传品、广告的行为,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本行政机关已于2024年4月24日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此案现已调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