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4-25 14:33          来源:东风地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东风乡罚字〔2024〕520169号
违反行为 无照经营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23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人民政府
处罚依据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
处罚事实 2024年4月19日10时00分,赵*峰未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本市此地营业执照,在北京市朝阳区南十里居6号楼西北门西侧50米处销售休闲鞋,现场有未出售的休闲鞋伍双,无违法所得,涉嫌存在无照经营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 2024年4月19日10时00分,赵*峰未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本市此地营业执照,在北京市朝阳区南十里居6号楼西北门西侧50米处销售休闲鞋,现场有未出售的休闲鞋伍双,无违法所得,本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中制做并收集了《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赵*峰存在无照经营的行为。赵*峰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的情形。本行政机关已责令赵*峰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4月23日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申辩意见。赵*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属无照经营的行为,影响了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100×(1+情节系数 0),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4月23日决定:对赵*峰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