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东风乡罚字﹝ 2024﹞ 520164号 | ||
违反行为 | 擅自设置可移动障碍物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24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 | ||
处罚事实 | 2024年4月23日9时10分,皮*山在北京市朝阳区星火西路与东风南路路口东侧10米处停车位设置锥桶贰个。皮*山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
处罚内容 | 经查:2024年4月23日9时10分,皮*山在北京市朝阳区星火西路与东风南路路口东侧10米处停车位设置锥桶贰个。本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中制作并收集了《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皮*山存在擅自设置可移动障碍物的行为。皮*山无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已责令皮*山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4月24日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意见。 皮*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500×(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0),综合考量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4月24日对皮*山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罚人民币伍佰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