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4-25 14:33          来源:东风地区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一品金牌快餐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0000000000000000X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110105605088932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郭军和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东风乡罚字﹝ 2024﹞ 520150号
违反行为 店外经营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19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人民政府
处罚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并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
处罚事实 2024年4月11日20时19分,北京一品金牌快餐店在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一号院1栋东6间门前空地公共区域经营餐饮。北京一品金牌快餐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 经查:2024年4月11日20时19分,北京一品金牌快餐店在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一号院1栋东6间,占用门前空地公共区域经营餐饮,尚未取得经营收入。本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中制作并收集了《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北京一品金牌快餐店存在店外经营的行为。北京一品金牌快餐店无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北京一品金牌快餐店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4月19日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北京一品金牌快餐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300×(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0),综合考量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4月19日对北京一品金牌快餐店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