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望京街道罚字【2024】150388号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22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望京街道办事处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
处罚事实 | 2024年4月17日10时10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望京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检查中发现,柴增海未经审批擅自在北京市朝阳区京密路与花家地街交叉口东北角(区域系数0)散发内容为“代开发票.......敬请保留以备急用”的宣传品(变量系数1),该宣传品长9厘米,宽5.3厘米。柴增海共带了捌拾张上述宣传品,现场检查时已散发了贰拾张,尚未散发的宣传品陆拾张,无违法所得。柴增海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散发宣传品的行为,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柴增海的违法行为。柴增海无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处罚情节(常量系数0)。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柴增海承认违法事实,无申辩意见。本行政机关当场对柴增海尚未散发的宣传品陆拾张依法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予以没收,当事人无异议。此案于2024年4月22日调查终结。 | ||
处罚内容 | 罚款200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