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4-25 10:06          来源:望京街道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禹彬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MA04GYLJXA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胡锋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望京街道罚字【2024】150384号
违反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19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望京街道办事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事实 2024年3月28日15时20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望京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日常检查发现,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南街甲1号奥之杰汽车服务中心施工现场涉嫌有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遂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南街甲1号奥之杰汽车服务中心施工现场(区域系数为0)是由北京禹彬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责施工,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有裸露土方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裸露土方占地长5米,宽2米,面积有10平方米(变量系数为0)。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单位立即整改上述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该单位无其他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情节(常量系数为0),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影响了大气环境及施工现场环境秩序。执法人员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此案于2024年4月19日调查终结。
处罚内容 罚款10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