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4-24 17:25          来源:朝外街道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朝外街道罚字【2024】210120号
违反行为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0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19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朝外街道办事处
处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处罚事实 2024年4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朝外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检查中发现,白某某有涉嫌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4月18日13时0分,白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吉祥里201号楼2单元南侧3米处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白某某的违法行为。白某某无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已责令白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白某某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 白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4月19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白某某予以警告; 2、对白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罚内容 1、予以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