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六里屯街道罚字﹝2024﹞240142号 | ||
违反行为 | 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22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六里屯街道办事处 | ||
处罚依据 | 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
处罚事实 | 刘*平擅自设置地桩,影响了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秩序。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
处罚内容 | 2024年4月22日,刘*平在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87号楼京师音乐广场南侧5米处,擅自设置地锁壹处。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刘*平的违法行为。刘*平无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已当场责令刘*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2024年4月22日,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刘*平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